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袁某(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告吴某(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于2010年12月14日在某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正式确立婚姻关系。婚后双方先后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长女吴某甲(2007年出生)、次女吴某乙(2010年出生)、三女徐某(2012年出生)以及婚生子吴某丙(2016年出生)。然而,在共同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存在不良生活习惯,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袁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史配玉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26)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在诉请中明确提出: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鉴于长女吴某甲已成年,请求判令次女吴某乙、三女徐某及婚生子吴某丙均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支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抚养费的承担问题。首先,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不良生活习惯且双方性格不合,需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次,关于子女抚养,原告虽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但原告具备抚养能力且自愿独自承担三名子女的抚养费,不要求被告支付。在此情况下,如何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妥善安排三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并平衡双方的抚养义务,成为本案审理与调解的关键。
【裁判结果】
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协助。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袁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次女吴某乙、三女徐某、婚生子吴某丙均由原告袁某直接抚养,被告吴某不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余元,由原告袁某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史配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技巧。首先,在专业判断上,精准识别长女已成年无需主张抚养权的法律细节,使诉讼请求更加严谨合法。其次,在策略制定与客户沟通方面,充分倾听当事人诉求,结合其独自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与能力,制定了争取全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且免除对方抚养费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与调解阶段,史律师积极配合法官,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有效疏导双方情绪,促成双方和平分手并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圆满化解了家庭纠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