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配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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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配玉律师代理卢某离婚纠纷案调解成功

发布者:史配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龙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6月生育一子王某傑。双方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仓促步入婚姻殿堂,婚后逐渐暴露出性格差异巨大、难以有效沟通等问题,无法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随着矛盾不断加剧,双方最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卢某曾于2024年1月向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但当时未被判决离婚。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卢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史配玉律师接受卢某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面介入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离婚纠纷,但被告王某龙对离婚诉求表示同意,故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实质性障碍。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婚生子王某傑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问题需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史配玉律师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综合评估了双方的经济条件、陪伴时间及孩子的成长环境,制定了以调解为主要方向的诉讼策略,力求在和平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影响,并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探视权益。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员主持调解,史配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良好的沟通技巧,积极促成双方化解分歧。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卢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龙同意离婚;二、婚生子王某傑由被告王某龙直接抚养,原告卢某自2024年4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五百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原告卢某依法享有探视权;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卢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自签名或摁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律师价值】

史配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调解沟通能力。面对当事人首次起诉离婚未果的挫败感,律师耐心安抚情绪,精准研判案情,制定了以调解促和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律师围绕子女抚养这一核心焦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巧妙平衡双方利益,成功促成双方就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达成一致。不仅高效解除了当事人的痛苦婚姻,更妥善安排了孩子的未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2311584201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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