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建筑公司在南阳宛城区承接路网市政改造工程,向我方当事人采购混凝土。2023 年 5 月,原告按约分批次供货,合计货款53401.6 元,有发货单、村委会证明及村支书出庭作证,证据充分。供货完成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案件立案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作为代理律师,我全程主导案件办理:全面梳理固定供货证据,协调村委会出具证明、申请证人出庭,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精准主张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确保诉求合法合理;在被告缺席庭审时,完整陈述事实、提交证据,协助法院快速查清案情,保障庭审高效推进。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货款53401.6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本案通过扎实证据与专业代理,成功帮助企业追回全部欠款及利息,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