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的当事人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出借款项,对方出具 15 万元借条,约定借期 2 个月、月息 7 分且利息提前扣除。按借条约定预扣 2 个月利息 21000 元后,当事人实际交付 129000 元。借款到期后,对方长期拖欠本金与利息,经多次催要无果,当事人委托我提起诉讼。
接手案件后,我重点做好三项关键工作:
固定核心证据:完整整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催款短信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借款事实与实际交付金额。
精准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 “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的规定,明确主张按实际出借 129000 元认定本金;同时结合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合理调整利息计算标准,放弃过高无效利息,提出合法可获支持的利息诉求。
推进诉讼程序:对方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我全程参与庭审,完整陈述事实、提交证据、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采纳我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对方偿还本金 129000 元,并按合法标准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对方承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