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的委托人是从事钢板加工的经营者,2020 年 5 月,被告从委托人处采购已加工钢板,累计欠付货款52424 元。被告虽分多次支付部分款项,但经双方对账并给予优惠后,仍有14800 元尾款长期拖欠,委托人多次催要均无果。
委托人委托我代理维权后,我全面梳理并固定微信聊天对账记录、微信转账凭证等核心证据,完整搭建欠款事实的证据链条,精准计算欠款金额与逾期利息。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当庭完整陈述事实、提交证据并阐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货款 1480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65% 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拖欠款项与合法利息。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