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配玉律师
史配玉律师
河南-南阳
13523657131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积极举证维权,法院支持民间借贷本息全额清偿诉求

发布者:史配玉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0日 140人看过 举报

2026-03-20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委托人张XX与被告李XX系经邻居介绍相识,2015 年李XX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张XX借款,分别为 5 万元和 10 万元,双方均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且李XX出具了借据,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 15‰,还有南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为该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张XX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5 万元借款以 42000 元现金 + 8000 元 POS 机刷卡的方式交付,10 万元借款以 23000 元现金 + 77000 元 POS 机刷卡的方式支付至李XX指定账户。
但借款到期后,李XX仅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支付了 3000 元利息,剩余本金 15 万元及全部未付利息经张XX多次催要,李XX始终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张XX委托我方律师处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受理后,我方律师作为张XX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积极推进案件进程:首先,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整理出案涉两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据、银行流水、现金交付相关佐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借款金额、利率约定及我方委托人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其次,针对案件管辖、利息计算标准等法律问题进行专业研判,精准提出诉讼请求,明确不同阶段的利息计算方式(2020 年 8 月 20 日前按约定月利率 15‰,之后按 LPR4 倍),符合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再者,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律师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详细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结合法律规定发表专业代理意见,清晰阐明我方委托人的合法诉求。
而被告李XX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举证。法院经审理,对我方律师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认可案涉合法借贷关系,支持了我方委托人要求偿还 15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李XX限期偿还借款本金 15 万元及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 3000 元),同时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李XX承担。
我方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细致的证据梳理和积极的庭审履职,全面维护了委托人张XX的合法债权,让其胜诉诉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切实保障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2311584201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14113202311584201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