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当事人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我方诉讼请求得到法院依法支持,被告需限期偿还我方当事人全部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
2015 年 6 月 9 日,被告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我方当事人借款 12 万元,双方签订正式《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 15‰,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也当场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履约,2015 年 9 月 21 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2015 年 8 月 31 日前未付利息为 5203 元,且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借款月利率调整为 1%,同时约定了被告的本金偿还方式和违约责任。但后续被告仅分 5 笔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了 4320 元款项,便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我方当事人多次催要无果。
2023 年 5 月 15 日,我方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整理案件材料、梳理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立案,法院同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放弃了自身诉讼权利。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我方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佐证案件事实、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两组核心证据,包括收款收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能证明双方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以及XX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清晰证明了被告的借款事实和后续仅少量还款的情况,同时明确案涉纠纷在诉讼时效内,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我方当事人已履行交付款项义务,被告应依约还款。结合我方提交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偿还我方当事人借款本金 12 万元,并支付对应利息(2015 年 6 月 9 日至 8 月 31 日利息扣减已支付部分后为 3283 元;2015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 12 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 1% 计算后扣减已支付部分),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若被告未按判决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中,我方作为代理律师,从接受委托、提起诉讼、整理提交证据到出庭参与庭审,全程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凭借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充分还原案件事实,清晰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法院的有利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