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配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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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举证维权,缺席审判仍获法院支持追回借款

发布者:史配玉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244人看过 举报

2026-03-17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委托人(原告)因与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该案经法院立案审理后,我方凭借充分举证成功为委托人维权,即便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仍全额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具体案件情况为:我方委托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 年 6 月底,被告因购买挂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借款 40000 元的请求,同年 7 月 4 日委托人将 40000 元现金实际交付给被告,被告当日出具了载明借款事实的借条。此后委托人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始终拒不偿还,委托人无奈之下委托我方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我方接受委托后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被告偿还 40000 元欠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 1 倍 LPR 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律师作为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全程积极履职,为证明案件事实、支撑诉讼请求,精心准备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委托人的营业执照两组核心证据,借条直接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欠款事实,营业执照则充分证明委托人具备案涉款项的出借能力,两组证据合法有效,均被法院采信。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自身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我方提出的逾期利息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方委托人偿还 40000 元借款及对应利息,利息以 4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5 月 1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800 元也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中,我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仅及时为委托人启动诉讼程序,更关键的是围绕诉讼请求精准收集、整理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用合法有效的证据充分还原案件事实,为法院查明案情、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依据,即便被告消极应诉、缺席庭审,我方仍凭借充分举证让法院全额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借款及对应利息。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2311584201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14113202311584201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