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耿某某、原审被告吴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法院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南阳市中院 2025 年 9 月立案审理并作终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耿某某为案涉 6 万元借款的适格债权人,判决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史配玉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两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上诉费由耿某某承担。同时围绕核心争议展开抗辩,指出案涉借据存在被撕毁还款备注的瑕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一审无充分依据即认定转款人梁某系耿某某指定转款人,主观判定耿某某为适格原告属法律适用不当;耿某某未举证催款时间,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已过;并举证证实耿某某系职业放贷人,担保人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中,代理律师提交邓州市法院相关生效判决,成为法院认定耿某某为职业放贷人的关键依据。法院最终确认案涉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保证合同亦随之无效,扣减耿某某自认收到的 2000 元利息后,借款本金核定为 58000 元,因王某某对主合同成立存在过错,改判其与李某某对吴某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撤销一审连带清偿判决,二审诉讼费由吴某某负担。
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精准梳理借据效力、原告主体资格等核心争议,明确上诉主张;提交关键证据,助力法院认定耿某某职业放贷人身份,从根本上动摇一审判决基础;专业论证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就担保责任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有效抗辩;质证对方瑕疵证据,推动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最终大幅减轻委托人的民事责任,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了其诉讼成本支出。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