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经某公司员工吴某乙介绍,于2025年3月1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某小区中控员,约定月薪四千余元,工作时间为早七点至晚七点,月休两天。2025年12月1日,某公司将刘某甲的劳动关系转入另一某公司,刘某甲仍在原岗位工作,后续工资由该某公司发放。在职期间,两公司均未与刘某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2026年1月11日,某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及加班费等。刘某甲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遂委托张悦远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两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及加班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混同用工情形;二、被告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及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四、原告主张的加班费事实是否成立。被告某公司辩称已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系因殴打他人被开除,且已支付加班费;另一某公司未到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由某公司员工招聘并在固定地点工作,另一某公司代发工资系因债权债务关系委托支付,双方缺乏建立独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确认原告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法院支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万余元。关于解除原因,双方证据均不足,法院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支持经济补偿金四千余元,不支持代通知金。关于加班费,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及打卡信息,核算某公司应支付加班费6.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5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四千余元及加班费6.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张悦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两被告主体混同及劳动关系转移的复杂情形,张律师精准锁定实际用工主体,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考勤打卡明细,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原告的工作时长与加班事实。在庭审中,张律师针对被告“已签劳动合同”及“员工违纪开除”的抗辩,敏锐指出其仅提供合同复印件且未提供违纪证据的漏洞,促使法院依法作出举证不能的不利认定。最终,张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六万余元加班费,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