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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远律师代理付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胜诉

发布者:张悦远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2月27日19时许,毕某甲驾驶某AXXXXX小型汽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付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付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付某甲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9天。案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付某甲伤情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45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付某甲委托张悦远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付某甲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合理合法,以及被告某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与具体金额。被告某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及保险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已垫付1.8万元医疗费,且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毕某甲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予以认可,同意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按法院判决执行。张悦远律师针对原告的职业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依据、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辩论,确保原告合法权益最大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付某甲无责任,事实清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及证据支持,法院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五千元,交通费酌定五百八十余元。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3.1万余元,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已垫付的1.8万元,判决该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付某甲各项损失合计21.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两千余元,原告负担三十余元。

 

【律师价值】

张悦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精准收集并提交了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资质及收入证明,成功争取按交通运输业高标准计算误工费;其次,在诉求策略上,细致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确保老年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最后,在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关于鉴定费、诉讼费免赔的抗辩,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反驳,促使法院全额支持原告合理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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