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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张悦远律师交通事故成功案例:从70%到80%:一场关于责任与赔偿比例的法律博弈

发布者:张悦远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5年6月12日,甲某(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正常行驶时,被黄某(被告一)驾驶的小型汽车撞伤。事故导致甲某左股骨颈闭合粉碎性骨折,住院11天。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甲某负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在被告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甲某在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面对保险公司仅愿按70%比例赔付的强硬态度,甲某委托了天津朴言律师事务所的张悦远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按80%的比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3,385.61元。

判决结果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甲某因事故造成的合法经济损失总额为220,945.31元。法院判决如下:

1.保险公司赔付总额:213,661.16元。

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付196,664.81元(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

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责任比例赔付16,996.35元。

2.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4,561元,由保险公司负担4,362元。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虽然法院最终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为70%,与原告主张的80%存在差距,但通过张悦远律师的专业代理,本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关键胜利,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诉讼中的核心价值:

l全额敲定交强险优先赔付:张悦远律师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使得法院支持了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6,664.81元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这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先的受偿权,也最大化地利用了不按责任比例划分的“黄金赔偿额度”,有效缓冲了商业险比例调整带来的损失。

l力破“免责条款”壁垒:针对保险公司援引合同条款,拒绝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抗辩,张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有力反驳。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2,600元鉴定费及4,362元案件受理费。这一判决直接增加了当事人的实际获赔金额,打破了保险公司的“常规拒赔套路”。

l证据链的完美构建:从医疗票据的规范性到被扶养人关系的证明,张悦远律师协助当事人构建了完整、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法院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主要诉求的全额支持,正是建立在律师对每一个细节的严谨把控之上。

综上所述,尽管责任比例的认定受限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但张悦远律师通过深挖交强险的保障功能、成功挑战不合理免责条款以及严谨的证据准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律框架内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彰显了专业法律服务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时的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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