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甲先生向乙先生出租叉车及配套车辆,用于工程项目作业。2025 年 4 月双方对账确认,乙先生累计产生租赁费 34500 元,支付 13000 元后,仍拖欠 21500 元,并当场出具欠条,约定 2025 年 5 月 1 日前还清,同时写明逾期违约金标准、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欠款方承担。
还款期限届满后,乙先生拒不付款,甲先生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张悦远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乙先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乙先生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甲先生支付租赁费 21500 元;违约金以 215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2 日起按一年期 LPR 一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2.乙先生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甲先生律师费 5000 元。
3.驳回甲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乙先生承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将依法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心得
1.本案中张悦远律师完整收集租赁合同、对账记录、欠条、律师费票据等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诉求,同时针对违约金标准作出专业应对,是案件胜诉的重要保障,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债权追索案件中的价值。
2.设备租赁、劳务合作等场景下,结算后务必让对方出具规范欠条,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承担,是后续维权的关键凭证。
3.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时,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调整,并非完全按照约定执行。
4.债务人失联、拒不到庭,不会免除其还款责任,债权人可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悦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