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甲女士骑行自行车时,与乙女士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甲女士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乙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甲女士入院治疗共计 8 天,后续经法院委托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确定了护理、营养等周期。
因双方及承保车辆的 C 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甲女士委托张悦远律师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67865.48 元。庭审中,C 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论、多项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乙女士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事故责任及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核定甲女士各项损失合计 137783.68 元,判决:
1.C 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甲女士全部损失;
2.驳回甲女士误工费等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甲女士与 C 保险公司分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将依法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心得
1.本案中张悦远律师完整收集病历、缴费票据、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报告等全套证据,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逐一举证辩驳,有力支撑各项诉求,是当事人成功获赔的关键。
2.交通事故受伤后,务必妥善留存诊疗单据、交通票据等材料,通过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具备法律效力,无充分相反证据,鉴定结论会被法院采信。
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实际务工收入证明的,误工费通常无法得到支持,索赔时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主张诉求。
4.肇事方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相关损失优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受害人可依法向责任方及保险公司一并主张赔偿。
张悦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