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A 公司长期为 B 公司供应包装产品,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2018 年 10 月,B 公司出具一张 10 万元转账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付。后续 B 公司、独资股东甲先生辩称已通过承兑汇票结清货款,还主张双方在另案诉讼调解中一并处理了该笔欠款。
双方协商无果后,A 公司委托唐山张悦远律师提起诉讼,要求 B 公司、甲先生连带支付 10 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庭审中,法院多次延长举证期限,但二被告始终未能提交有效付款凭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B 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 A 公司支付货款 10 万元;
2.B 公司以 1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按当期一年期 LPR 的 1.5 倍支付逾期利息;
3.甲先生作为 B 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驳回原告其余诉求。若未按期履行,依法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心得
1.张悦远律师精准梳理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紧扣举证规则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性驳斥对方抗辩,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充分体现专业律师在复杂商事欠款纠纷中的作用。
2.商事交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收取支票、汇票等票据时及时核验兑付状态,妥善留存全部交易、沟通、对账材料,避免因年代久远导致举证困难。
3.当事人提出款项已结清、另案抵扣等抗辩时,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4.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私财产相互独立,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也是债权人维权的重要突破口。
张悦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