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甲女士骑行电动自行车与乙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甲女士身受多处骨折、韧带损伤,住院治疗 10 天。交警认定甲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乙先生负次要责任,复核后结论维持。案涉车辆登记在丙女士名下,在 D 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高额商业三者险。
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甲女士委托张悦远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庭审中,乙先生不认可事故责任划分,D 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多项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各方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鉴定,甲女士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明确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判决结果
法院核定甲女士各项合理损失总计 170768.26 元,结合事故责任比例及保险规则作出判决:
1.D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合计赔付甲女士 147537.88 元,款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2.驳回甲女士其他诉讼请求,丙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甲女士与 D 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若逾期履行,依法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心得
1.张悦远律师全程梳理病历、票据、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报告等完整证据,针对责任异议、理赔抗辩逐一答辩举证,有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案件取得理想结果的关键。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复核后具备法律效力,若无充分相反证据,法院会依法采信。车主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伤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举证实际误工损失的,误工费难以获得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项目,法院会结合伤情、事故责任综合酌定。
4.主次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先由交强险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由商业三者险理赔,维权时可依照该规则主张赔偿。
张悦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