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甲女士自 2013 年入职 B 公司,任职多年,期间先后在多家关联企业轮岗、领取工资,但 B 公司长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仅缴纳部分险种。后因岗位调整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甲女士发函要求补缴社保、协商处理纠纷未果,随即提出被迫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四家关联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B 公司辩称调岗合理、年休假工资已随薪资发放、双倍工资诉求超过仲裁时效;其余三家关联企业收到仲裁通知后均未到庭应诉。甲女士委托张悦远律师全程处理本案,梳理用工、社保、沟通往来等全部证据参与庭审。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
1.B 公司于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甲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42434.86 元;
2.B 公司于裁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甲女士 2024 年、2025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 5492.89 元;
3.驳回甲女士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案件心得
1.张悦远律师精准梳理劳动关系、社保记录、函件往来、薪资流水等证据,针对时效、薪资核算、社保违法等焦点问题依法陈述答辩,是当事人顺利拿到补偿的重要保障。
2.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需厘清实际用工主体承担责任。
3.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将年休假工资折算进月度工资发放,未安排员工休年假,应当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劳动诉求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4.劳动者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明曾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难以得到支持。企业、劳动者均应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留存相关书面凭证。
张悦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