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3月30日,王某甲驾驶某AXXXXX小型汽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处与于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全责,于某无责。于某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右膝多处韧带断裂及半月板撕裂等,花费住院费3.4万余元、门诊费1300余元。经某鉴定所鉴定,于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00日、护理期80日、营养期50日。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某委托张悦远律师提起诉讼,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及非医保用药的扣除问题。被告某保险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合理损失,但主张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并认为鉴定费、诉讼费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精神抚慰金过高。张悦远律师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结合病历等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用药系医院行为,受害人无法判断医保范围,保险公司将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推给投保者违背投保目的,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财产损失等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非医保用药扣除主张,法院采纳了原告方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用药不合理,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法院核定原告总损失为17.7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5.8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500余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张悦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提出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张律师精准援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有力驳斥了保险公司转嫁风险的不合理主张,成功促使法院全额支持医疗费诉请。同时,张律师细致组织原告营业执照、微信收入等证据,成功将误工费标准争取至批发零售业平均水平,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全胜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