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杨某甲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业公司工作。2024年8月14日,杨某甲在某市某集团某矿业分公司井下工作时,因支石掉落致使左手受伤。2025年3月24日,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4个月。因多次协商未果,杨某甲委托张悦远律师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二被申请人连带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2万余元及鉴定费六百元等,共计22.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与计算标准。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仅有协助义务;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社保核定的三千九百余元/月计算。杨某甲则主张其伤前月均工资为1.3万余元(含配偶王某乙账户流水),要求按此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负有协助申报义务。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千七百余元计算4个月,为2.7万余元,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杨某甲提供的配偶账户流水证据不足,仲裁委未采纳1.3万余元的主张,但也未采纳用人单位的社保基数,而是参照2024年度省社平工资六千五百余元/月计算4个月,核定为2.6万余元,由用人单位支付。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3月24日解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万余元;协助办理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6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律师价值】
张悦远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剖析了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工伤赔偿责任划分。面对用人单位试图降低赔偿标准的抗辩,张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虽当事人主张的1.3万余元高薪证据未被完全采信,但张律师成功促使仲裁委摒弃了用人单位主张的较低社保缴费基数,转而采用省社平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显著提高了赔偿数额。同时,张律师清晰界定了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的支付边界,确保了当事人各项合法权益得到裁决支持,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