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悦远律师 08:00-23:00
张悦远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9932956968
咨询时间:08:00-23:00 服务地区

张悦远律师代理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赔

发布者:张悦远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1日,宋某驾驶某BX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市某村北时,与邓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邓某受伤。交警认定宋某负主要责任,邓某负次要责任。邓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邓某因四处以上横突及棘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300万元的商业险。因协商未果,邓某委托张悦远律师提起诉讼。审理中,邓某将诉请变更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9万余元。被告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项目、标准及责任承担范围。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精神抚慰金过高,且已赔付车损2000元不应重复索赔,商业险最多承担70%责任。张悦远律师针对上述抗辩,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了医疗费票据、病历、银行流水、工作证明等证据。针对误工费,律师通过银行流水证明原告系临时工并按实际日均工资主张;针对非医保用药,律师指出受害人无法判断医保用药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财产损失,律师确认已获赔部分不再重复主张,确保诉求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不予支持。结合鉴定意见及证据,法院依法核定邓某的医疗费1.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百余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1万余元、护理费9900余元、残疾赔偿金9.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交通费二百余元、鉴定费2600元及病历取证费28元,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邓某14万余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病历取证费19元,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张悦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精准指导当事人收集银行流水、工作证明等证据,成功按实际工资标准主张了误工费;其次,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从举证责任及合同目的角度进行有力反驳,获法院全额支持;最后,合理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各项法定赔偿,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张悦远律师 已认证
  • 天津朴言律师事务所
    • 19932956968
    • 天津朴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1446分 (优于81.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篇 (优于97.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悦远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188 昨日访问量:6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