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悦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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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定权责,维权终胜诉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办案实录

发布者:张悦远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132人看过 举报

2026-06-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甲先生原本计划出资和乙先生合作改装车生意,先后累计支出款项 99050 元。后项目停滞,甲先生多次催要回款,乙先生仅退还 15000 元。双方协商后将剩余欠款转为借款,乙先生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 80000 元,约定借款期限、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息,同时明确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开支。

还款期限届满后,乙先生仅再次归还 2000 元,剩余 78000 元本金及利息迟迟不予清偿。多次催告无果后,甲先生委托张悦远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与案件诉讼费用。庭审阶段,乙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结合转账记录、借条、缴费凭证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1.乙先生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甲先生借款本金 78000 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 2025 6 12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四倍支付利息;

2.乙先生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甲先生支付律师代理费 6000 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乙先生承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将依法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心得

1.本案中张悦远律师梳理全案证据链条,精准梳理款项流转、借贷关系转化、利息及维权费用约定等核心事实,围绕诉讼请求完整举证、清晰阐述法律依据,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固定证据、主张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2.民间合作往来中,若款项性质由投资转为借款,务必签订规范借条,明确本金、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追责范围等内容,书面约定是后续维权的核心依据。

3.债务人无故拖欠款项、拒不出庭应诉,并不会免除还款责任,反而会自行承担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权益受损时,当事人应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张悦远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朴言律师事务所,拥有4年扎实的法律实务经验,是一位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具备深厚专业功底和丰富实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天津朴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5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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