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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发布者:唐威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6日 8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辩护人唐威,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唐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淮安市XX区306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KM+500M处时驶入对向路面,与沿306县道由东向西骑电动二轮摩托车的史某(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致史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史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8mg/100ml;因李某申请重新鉴定,后经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45mg/100ml。经鉴定,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0mg/100ml。

经鉴定,李某驾驶的苏H×××××号车辆事故发生前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47-54km/h,史某所骑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前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42-45km/h。

经认定,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道路,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约定除保险外被告人李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李某现已赔偿人民币3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某、杨某、王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大部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被告人李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某所提被害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且未戴头盔,其开车不是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的直接原因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史某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与被告人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综合被告人李某的醉酒程度、违章情节、危害后果、赔偿情况等,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唐威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于扬州大学,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纪律委员,曾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7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