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威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18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标准,从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工地未发放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6年4月24日、4月27日、8月28日、10月22日、12月19日向被告出借款项2000元、3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20000元,均以现金方式给付。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某未到庭答辩。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首先,原告手写的记账明细载明了被告借款情况;其次,在原被告短信聊天时,被告数次表示会还借原告的2万元现金借款;最后,被告在通话录音中辩称2万元是尹老板的材料款但并未举证,但尹老板在通话录音中否认2万元是材料款,与被告辩称相互矛盾,故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本金,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2万元款项,借款后,被告未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借款2万元。关于利息,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应当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刘某缴费账号:62×××69,赵某缴费账号:62×××51)。
办案经过: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系卖水管个体户,被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以工地未发生活费为由于2016年4月24日、4月27日、8月28日、10月22日、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3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20000元,均是在原告店里通过现金给付给被告,原告妻子在场,因双方比较熟悉便未让被告打借条。
原告为证明被告借款现金20000元,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手写记账明细1份,证明被告分五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手写记账明细载明“2016年4月24借2000元、4月27借3000元、8月28借5000元、10月22日借5000元、12月19日借5000”;2、原被告短信聊天记录1组,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2019年8月8日,原告问:看来我这两万块钱你铁定不想还了,我借的现金两万,只让你还一万,你不应该这样,被告答:上个月我都说了实在手上不宽松,最晚这个月我这也拿钱了……干活干了工资我都还给你,2019年9月21日,原告问:两万块钱点的现金给你,我只要你还一万,你还拖拖拉拉的,这样算什么?被告答:下个礼拜三我这拿钱,一次性给你,2019年10月20日,被告答:过年结工程款还你吧,平时实在拿不出来,平时只拿点生活费,都不要你说了,已经不太好意思了,我这里有钱了就联系你转给你,2020年1月23日,被告答:2月份我把车子卖了还你,原告问:我借你现金两万,但也没要你全还给我两万,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答:嗯是的,我请你帮我最后一次,绝对不会为难你了,原告问“这样你先做个表态,2020年2月12日还我1万5千元,我可以在等等”,被告答:没有问题,2020年5月11日,原告问:现金借出去两万,只要你还给我一万五,拖这么久时间,被告答:既然是朋友相信我借我的,我肯定负责任;3、原告与被告及被告老板尹老板在2021年7月通话记录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万元,原告代理人询问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现金2万元,被告回答2万元是原告退给被告老板尹老板的材料款,后原告向尹老板询问2万元款项性质时,尹老板否认2万元是材料款并称双方已结清材料款。被告未到庭举证该款项系材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