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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与南宁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廖渝萍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审理经过】

原告岳XX与被告南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被告南宁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632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所欠货款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从原告处购买原料,截至2017年8月,被告确认其在2017年3月27日至7月31日期间,一共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合计186329元,已付款1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6329元。双方对货款的结算时间没有约定,在被告确认欠款后,被告于2018年期间又陆陆续续向原告共支付了货款50000元,此后,就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截至原告起诉,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6329元。原告多番上门催讨货款,但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付款项。
被告南宁XX公司辩称:被告同意支付货款,但不应支付相应利息,因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岳XX明细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6329元。之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9月5日、2018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均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329元。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的问题。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明细账之后,未能结清货款,截至本案庭审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329元。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被告清偿剩余货款2632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明文解释。原告与被告虽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原告起诉之后,被告仍未付清货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应以其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宁XX公司向原告岳XX支付货款26329元;
二、被告南宁XX公司向原告岳XX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以被告南宁XX公司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南宁XX公司清偿货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被告南宁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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