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忠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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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谭忠懿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5日 1655人看过 举报

2025-03-05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111民初6XX9号

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黄某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忠懿,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宾,系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庆。

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忠懿、何某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3362元并支付违约金49272.3元(违约金以合同约定货款金额164241元的30%计算,即为4927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订购服装。2023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T恤,双方就产品规格、产品价款、数量、货款支付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货款合计164241元。另,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某权向乙方(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上述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下单订购原告生产的服装,原告均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了货物,双方在上述期间交易货物货款累计242322元,被告仅支付了货款105000元,尚欠货款13336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在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五百七十七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成讼。

被告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0日,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乙方,供货方)与被告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甲方,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圆领速干T恤11557件,每件单价为13元;参赛包5000个,每个包单价为2.8元,合计金额为(大小写):拾陆万肆仟贰佰肆拾壹元整,¥164241元。第二条、交货地点及时间1、交货方式:物流配送,甲方自行联系。2、交货时间:乙方需收到定金后,13天出货,即在4月3日。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确定采购乙方的标准产品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2、按本合同付款日期,按时付款。3、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甲方应现场初步验收,清点数量,检查外观和表面毁损情况。如有数量问题或货物表面损坏情况,甲方应该立即做出记录,并于当天将有关现场验收结果以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传给乙方。乙方确认属实后视情况予以补货或其他方式处理,处理方案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4、甲方在收到11557件货物后5天内进行产品质量验收,如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在质量异议期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须保证产品质量,以样衣为标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乙方须无条件负责更换;2、按本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3、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货物由乙方经第一承运人交付甲方签收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甲方签收后由甲方承担。4、自乙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且甲方付清全部货款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5、甲方因产品质量问题需换货而退回乙方的产品,需保证产品整洁且附件齐全(以乙方核实为准),否则乙方某权将不整洁、残次、破损、附件不齐全的货品返回给甲方,不予退换,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支付方式、支付日期及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转账: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3200********户名:何某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新市支行1、支付日期: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甲方需预付货物总价值的30%的定金,人民币(小写):49272.3元给乙方作为保证金,在出货时拍照确认后付总货款的50%后出货入民币(小写):82120.5元给乙方,甲方收到货后5天内付清总货款剩下的20%货款入民币(小写)32848.2元,中途甲方若中途终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乙方产生的所有费用。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更改面料及面料颜色、服装款式、尺寸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等。第六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到全部货物验收合格、货款结清之日为止。如果甲方违约,放弃订购的产品,则乙方不予退还已付款,且甲方需赔付乙方本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如果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向乙方支付3%的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某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不予退还已收款,且甲方需赔付乙方本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未能准时交货,则乙方需全额退还已付款并赔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处有被告深圳市科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处有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公章及员工何某宾签名。

原告提供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杜某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3月18日,原告发送命名为深圳科润体育.docx的合同书给被告,被告说“好的,我晚点看吧,我现在有点事,好吧,晚点看这个没关系的”。原告说“好的”。被告说“有事,明天再沟通,我现在准备起飞”。2023年3月28日,原告说“货款赶紧安排啊,没钱买布了”。被告说“好”。2023年4月4日,原告发送货款明细表给被告,货款明细表显示4月4日出货前应付140814元,4月4日下单11508元,并说“按这个”。2023年4月5日,被告说“收到,我这边算是对的”。2023年5月10日,原告发送货款明细,显示被告欠付货款138917元,并说“这个是总欠款,今天帮忙安排一下,谢谢”。2023年5月12日,被告说“何某,我等到现在那边款还没打过来,我明天继续催,我都被气死了”。2023年5月25日,原告说“杜先生,下午好,货款今天方便安排一下吗?我们这边真的急需用钱”。2023年5月26日,被告说“稍微等一下啊,他那边再给我拿一个方案出来”。原告说“今天无论想什么办法都得给我一部分,谢谢”。被告说“我知道你稍微晚一点啊”。2023年8月3日,原告给被告发送2023年深圳杜先生出货明细,告知被告尚欠货款133362元,被告说“我现在还有其他事情在处理,晚点我回去了给你对,如果晚了就明天跟你对”。

2023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5000元;2023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0000元;2023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00元;2023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000元;2023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0000元;2023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00元,合计105000元。

2023年8月21日,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截图等证据,完整呈现了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33362元的事实,在原告向被告微信催收案涉货款时,被告并未提出异议。被告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应反证证明其情况,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证据及陈述,现被告逾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理应继续偿还剩余货款133362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事实上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理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果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向乙方支付3%的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某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不予退还已收款,且甲方需赔付乙方本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案涉《产品购销合同》总金额的30%即49272.3元(164241元×30%)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虑被告逾期付款的时间、尚欠金额、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等因素依法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之规定,本院酌定被告以13336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362元及违约金(以13336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6.34元(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33.19元,被告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443.15元,被告深圳市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XX服装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漆XX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XX

书 记 员 吴XX

自从业以来,专注于民事案件领域,尤其擅长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类案件,在办案过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百瑞(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613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北京市百瑞(广州)律师事务所
14401201810046135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