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29日,原告与案外人赵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5年12月20日,赵购买兰州市七里河区232室房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赵,2001年9月12日,赵书写《遗嘱书》载明:“本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232室房屋有楼房一套建筑面积62平方米,属我与妻子王共同财产,未曾分割,现立遣嘱如下:将上述房产属于我的那部分及部分股票、集资款,待我去世后均留给妻子王::所有”。2001年11月12日,赵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公证处对其所立遗嘱进行了公证,公证号为(2001)七公内字第`号。赵于2021年5月28日逝世.2021年10月19日,王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并提交结婚证、死亡证明、公证遗嘱书、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材料。被告以“公证遗嘱书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的经公证的材料、办理登记需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公证机构或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程序后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为由未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书》。
点评:
原告王某在丈夫赵死亡后依据其遗嘱取得案涉不动产,向被告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时提交了结婚证、死亡证明、公证遗嘱书、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材料。原告有权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受理。
律师建议:
民告官虽然不常见,但是当行政机关损害你的权益时,应勇于用法律武器去解决,这样既能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还能维护自身权益
包虽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