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0日,供方晋新伟公司与需方均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2011年11月27日,均源公司接收晋新公司出具的发票签收回执单,2022年9月13日,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作出(2022)甘兰天一公内字第2600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甘肃晋新伟商贸有限公司,公证事项为保全电子证据。现场工作记录部分记录为:兰州。银行网银客户端电子汇票的提示付款结果查询状态为“已拒绝”。照片部分第10页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截图,载明:出票日期20210528,汇票到期20220528,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处理中,票据号码2302821000033202105289370
12240,出票人恒大置业公司,收票人为小山建设公司,开户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票据金额玖拾万元整,承兑人恒大置业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酒泉路支行,能否转让一栏显示为可以转让。2021年5月29日,恒大置业将票据交付小山建设公司,2021年6月16日,小山建设将票据转让背书给小山置业公司,2021年6月17日,小山置业公司将票据转让背书给均源公司,2021年6月17日均源公司将票据转让背书给晋新伟公司,2022年5月17日,晋新伟公司向出票人恒大置业公司提示付款,拒付理由为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2022年6月3日,晋新伟公司再次提示付款,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2022年9月15日,兰州天一公证处向晋新伟公司开具1344元的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点评:
原告依据其与均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双方确认的发票签收回执单取得涉案票据,票据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晋新伟公司作为涉案汇票持有人,依法享有汇票权利,晋新伟公司在汇票到期后的2022年6月3日向出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现为取得了拒绝付款的证明,晋新伟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
律师建议: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企业重要的短期融资工具,具有签发门槛低、流动性强等优势,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如果出现连续背书的情况,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应当及时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包虽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