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由原告对当归新品种引进及规范化栽培关键技术进行研究推广,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总经费为1400000元,财政科技专项资金700000元,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将300000元付至被告乐宇公司账户,项目完成后,原告向青海省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时,被告乐宇公司在其提交的《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记账凭证》上签字盖章,导致涉案项目无法验收。
点评:被告违法合同约定拒绝配合原告验收,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验收,理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专项资金300000元,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报以侥幸心理,最后只会得不偿失。
包虽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