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支付购房款150394元,余款32万办理了按揭贷款。201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18年,被告通知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原告交清了税费和其他费用,2020年6月8日,原告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判决结果:被告支付违约金104188元。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时违约主体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办证的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016年9月7日,但原告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2020年6月8日,被告未能依约办理,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
律师建议: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包虽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