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B3区3#、4#公寓裙房变更工程—拆除加固分包合同》,2020年12月23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222288元,原告已向被告按约足额开具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
点评:
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如因业主未足额付款,原告不能追究被告违约责任,但是涉案工程已完工三年多时间,被告怠于与业主方结算,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责任,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律师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约定若约定为“如因业主未足额付款,原告不能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发包方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此为由拖延付款的时间,承包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包虽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