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3日,被告车某、蒲某向原告曾某出具柯借条,借条载明“借款142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约定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10%。”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85000元的转账明细。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借条即转账明细,但是并没有提供将价款支付给被告的相关证据,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若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借款本金的,即使已出具借条,仍然是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
包虽霞律师
发布者:包虽霞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7日 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3日,被告车某、蒲某向原告曾某出具柯借条,借条载明“借款142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约定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10%。”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85000元的转账明细。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借条即转账明细,但是并没有提供将价款支付给被告的相关证据,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若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借款本金的,即使已出具借条,仍然是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