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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毕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田相蕾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2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毕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理赔原告房屋 修复损失 49 800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某街道村民委员会在被告处投保农村住房保险。原告与毕某2系父 子关系,原告所有的房屋房照号为大房执金农字第 06057X 号, 原告父亲的房屋房照号为大房执金农字第 060540X号。两处房产 在村委会登记的门牌号均为金州区某号, 因此投保时,某街道村民委员会就上述两处 房产向被告提供了相同地址以及两处房产的房主身份证信息和联 系方式。同时,原告和原告的父亲毕某2分别就上述两处房产交 纳了前述保险单的保费,并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刘某统一交付给被告。因此,保险单项下应 包含两处房产。2021 年 8 月 2 日 8-14 时因出现雷电天气现象,原告的上 述房屋遭雷击损坏,原告到被告处申请理赔,被告拒赔,理由是 原告毕某的门牌号已换新号不在理赔范围之内。多次沟通无果。 直至今年 4 月份,原告决定对房屋进行修复,产生建筑施工费用 22550 元,材料费 20050 元,吊装费 7 200 元,该损失属于保险 责任赔偿范畴,被告应在保险金额内对原告的上述合理损失予以 理赔。故此诉讼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7]62 号》文件中关于保险标的的规定:用于生活居住并具有产权证或合法产权手续的自住农房可自愿参保。原告的房屋并非自住农房,而是经营性用房。从原告房屋的照片可 见一层整体为“金叶春天便利”超市,门口堆满了销售商品,众所周知该房屋为经营性用房,不符合自住农房的参保条件。某街道村民委员会作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大连金普 新区向应街道关家村民委员会在投保时明确知道原告房屋不符合 参保条件,且地址与小关屯 211 号不一致,未向被告明确说明。 某街道村民委员会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合常理。2.金普新区向应 街道关家村民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在被告投保团体政策性 农村住房保险,保险期间为 2021 年 6 月 12 日零时起至 2022 年 6 月 11 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标的为大连市金普新区向应街道关家村 共 626 户(集体投保详见分户清单),清单中毕某的投保地址为 金普新区向应街道关家村小关屯 211 号。《农村住房保险条款》 第 二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必须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座落于保险单 载明地址内的财产,根据保单载明的原告毕某的房屋地址为关 家村小关屯 211 号,而本案原告毕某主张赔偿的房屋系关家村 小关屯马路边的三层小楼,与投保地址相距甚远, 房产证地址为小关屯,不属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房产,不属于我司承保范围。3.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房屋损坏是由于雷电 击中造成的,村委会于 2022 年 2 月 9 日证明原告毕某的房屋于 2021 年 8 月 2 日遭雷电击中,造成房屋损坏。首先出具证明的时 间距离事发当时过去 6 个月,村委会是否记得当时情况;其次事 发当天村委会是否进行现场勘查,且村委会并非专业的痕迹鉴定 部门,对于原告房屋是否是雷电击中造成损坏村委会并不清楚;最后该证明并未明确损坏部位及程度,也没有相关经办人签字。 该证据无法证明房屋损坏的事实及损坏事实与雷电天气之间的因 果关系。4.原告提供的维修收据及明细并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 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维修款实际发生;原告未 对事发现场进行证据保全,无法证明此次维修系针对雷电原因造 成损坏的维修。即使是雷电原因造成损坏,也不可能达到这么严 重的程度。因此,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损失,现有证据真实性 不予认可,且明显不具有合理性。综上,原告的房屋既不符合投 保标的,也不在投保范围,原告房屋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被告不 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大房执金农自第 06057X号房屋 所有权人为本案原告。2021 年 6 月 11 日,某村民委员会为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 626 户房屋在被告处投保团体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保险期间自 2021 年 6 月 12 日零时起至 2022 年 6 月 11 日二十四 时止。特别约定清单载明:农村住房保险金额:房屋 43 100 元; 附属财产 1 600 元(家用电器 600 元,衣物、床上用品 500 元, 家具装修 500 元);没有免赔额或免赔率。原告已交纳案涉房屋的 保险费。被告提供的《分户清单》第 512 行和第 513 行分别记载 了毕某2及本案原告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 另查明,2021 年 8 月 2 日 8 时-14 时,金普新区范围内出现雷电天气现象。案涉房屋遭受雷击出现损坏。原告向被告报案, 被告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 “2021 年 8 月 10 日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家中房屋因雷 击造成家中电视、监控、房屋受损。经我司现场,受损标的坐落两处地址。经查询保单,被保险人投保的标的地址,受损保险标的我司已受理赔付。其报案受损的另一处三层楼房地址不在我司承保的地址范围内,故该出险地址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无 法予以赔付”。 2022 年 6 月 8 日,某街道村民委员会向 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村村民通过我村村委会在贵公司 投保农村住房保险,其中我村村民毕某、毕某2系父子关系,二人所有的房屋房照号分 别为大房执金农字第 06057X0 号系毕某房屋、大房执金农字第 060540X 号系毕某2房屋。两处房产在我村登记的(因新楼没有房屋号,两个房屋用 一个号),因此投保时,我村委会就上述两处房产向贵司提供了相 同地址以及两处房产的房主身份证信息和联系方式。同时,二人 分别就上述两处房产交纳了前述保险单的保费,并由我村委会工 作 人 员 刘某统 一 交 付 给 贵 公 司 。 故 ,保 险 单 项 下 包 含 大 房 执 金 农 字 第 06057X0 号、大房执金农字第 060540X 号两处房产。特此说明。 张某出具的《维修说明》记载,原告委托张某组建的施 工队对案涉房屋因雷击致损部分进行施工修复,工程款总计 49 800 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房产执照》、《拒赔通知书》、《情 况说明》、《大连金普新区气象证明》、《投保单》、《保险单》、《分 户清单》、《维修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业经 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某街道村民委员会为包括案 涉房屋在内的 626 户房屋在被告处投保团体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案涉保险合同系某街道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的 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 有效,双方均应信守。本案中,根据案涉房屋房产执照记载,案 涉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地址位于向应镇关家村小关屯,没有具体 的行政街号。某街道村民委员会将案涉房屋 的门牌号登记与原告父亲 毕某2所有的房屋登记为同一地址。某街道村民委员会为案涉房屋投保时登记的地址。即共有两套房屋在被告处投保,登记了两位产权人, 缴纳了两套房屋的保险费。对此,被告已经进行审核并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保险合同。当案涉房屋发 生保险事故时,被告理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房屋损失 予以理赔。被告关于案涉房屋不在理赔范围而不予赔偿的抗辩意 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应承担的理赔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向被告报案,被告未对事故现场进行核损, 现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不合理,但并无充分的反驳证据 予以支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予以确认。因原告主张的 损失数额高于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关于保险金的赔偿限额,故被 告应以 43100 元为限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毕某保险金 43100 元;

二、驳回原告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相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硕士,2012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曾在全国某大型保险企业担任法务,处理过千余件人身侵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6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