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相蕾律师
田相蕾律师
辽宁-大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宋某与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田相蕾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0日 3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相蕾,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相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4,403元及利息(以3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陆续从原告处借款累计金额为350,000元人民币,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被告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对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截止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14,403元及逾期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向被告微信转账:2019年2月15日4,955元、2月21日9,928元、2月28日5,956元、3月8日4,962元、3月21日12,908元、4月28日8,000元;支付宝转账:2019年4月7日2,000元、8月6日1,000元;一卡通转账:2019年6月19日3,500元。以上合计53,209元。

原告中信银行卡于2019年4月4日以圆梦金的方式借款40,000元,分36期偿还,每期还1,111.15元,手续费300元,本金及手续费总还款金额为50,801元;2019年4月4日又以圆梦金的方式两次分别借款50,000元,两次借款均分36期偿还,每期还1,389.2元,每期手续费375元,两次借款本金及手续费总还款金额为127,022.4元;2019年4月12日以圆梦金的方式借款38,700元,分36期偿还,每期还1,075元,每期手续费290.25元,本金及手续费总还款金额为49,149元;2019年4月27日以新快现的方式借款21,000元,分36期偿还,每期还583.45元,每期手续费159.6元,本金及手续费总还款金额为26,749.8元。以上合计253,722.2元。原告主张除上述分期借款,被告还使用原告信用卡支出了3万余元。目前原告已偿还上述款项。

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2019年7月29日,原告“8月末还清所有信用卡9月末还清圆梦金”“这是最后期限”,被告回复“OK”表情;8月8日,原告“先不算信用卡,今天六千,前两天借一千,6月借了三千五,你到底有没有数”,被告“有”,原告“我成你提款机了啊?”“哪个月都说要还钱结果都是越借越多你什么意思啊,你告诉告诉我”;11月25日,原告“借条35w到现在你又欠下了多少利息”,被告“圆梦金全还是228,00我给你记得24”;12月24日,原告“马上2020年,你要一直拖着我的钱?”被告“不可能一直拖,越快越好”,原告“35万啊现在中信又得将近一万的利息是吧”,被告“我也受不了”。

2019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条》及《收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350,000元,2019年11月10日前归还,被告确认收到上述借款。2020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对账后再次签订《借条》,内容包括: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现金325,403元大写叁拾贰万伍仟肆佰零叁元整。借款的期限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4日,经双方协定被告自愿承担每月本金2%的利息(利息支付方式:本金结清后一次性结清利息),次月开始每月的24日为还款日。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被告按照约定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终止。

被告分别向原告微信转账:2020年2月21日3,000元、2月28日200元、2月29日1,000元、3月2日300元、3月5日200元、3月27日5,000元、3月31日2,000元、4月3日1,000元、4月9日至19日每天200元、4月21日200元、7月10日1,000元。以上合计16,100元。

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原告父亲于7月28日、7月31日与被告通话,被告在电话中向原告及原告父亲均承诺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原告微信、支付宝、一卡通向被告转账合计53,209元,该部分有转账记录、两份《借条》佐证,可以认定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第二部分为原告主张的被告使用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以圆梦金及新快现的方式借款合计253,722.2元,该部分有原告银行流水明细、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签订的两份《借条》为依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第三部分为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花费的3万余元,该部分因无法确认何笔款项为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支出,但是综合《借条》以及前述两部分借款,能够确认被告认可其向原告借款合计350,000元的事实,在偿还部分借款后,双方对被告仍欠借款325,403元又进行了确认,现原告称被告在2020年6月9日签订第二次《借条》后又偿还了部分欠款,故本次诉讼仅主张314,403元,系其自愿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在2020年6月9日签订的《借条》中,约定被告自愿承担每月本金2%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以314,403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被告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陶某偿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314,403元及支付利息(以314,403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田相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硕士,2012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曾在全国某大型保险企业担任法务,处理过千余件人身侵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6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