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斌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9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信息:
1. 案件编号:(20XX)京xxxx民初xxxx号
2. 原告:北京A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3. 被告:B汉族.
2. 案件背景:
1. 案件起因:A公司应B要求,为其指定的工地供应混凝土,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2. 供货期间: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1月13日
3. 供货确认方式:B不定期签署《北京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XXX送方量单》以确认混凝土供应量及价款
3. 原告诉求:
1. 要求B支付货款172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2290元为基数,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要求B承担案件受理费
4. 法院审理过程:
1. 审理时间:本院于20XX年X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
2. 被告缺席: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5. 案件事实:
1. 供货总量:A公司向协和项目供应混凝土1000立方米,向其他项目供应混凝土共计7514.5立方米
2. 混凝土单价:协和项目单价为每立方米22元,其余项目单价为每立方米20元
3. 欠款金额:经核算,B累计欠付混凝土货款金额为172290元
4. 欠款确认:A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B对累计欠付金额不持异议
6. 法院判决:
1. 判决内容:由于被告B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2. 判决结果:判决B支付A公司货款172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7. 案件后续:
1. 送达情况:法院委托B户籍所在地法院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
整体总结:该民事判决书详细记录了A公司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包括案件背景、原告诉求、法院审理、案件事实、判决结果及后续送达情况。由于被告B未出庭应诉,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被告B未出庭应诉,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