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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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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与服务提供商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蒋斌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8日 3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教育科技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律师。

二、案情概述

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甲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双方签订了《某音乐教室直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音乐教室产品及相关服务,总费用为20万元。乙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但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未按时发货、未达成约定的招生数量等。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包括提供线上培训等服务,且未发货系因乙公司未提供明确的收货地址及未与当地学校达成合作协议所致。甲公司认为合同目的仍可实现,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还费用,并认为乙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依据。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乙公司已依约支付全部款项,但甲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支持乙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并确认合同于起诉状送达甲公司之日解除。

关于退款金额,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甲公司已提供服务的程度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甲公司退还乙公司服务费15万元。对于乙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未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法院依据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甲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

    1. 乙公司与甲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某音乐教室直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

    2.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乙公司服务费15万元。

    3.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乙公司律师费8000元。

    4. 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条件,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诚信履行各自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蒋斌,男,汉族,江苏省扬州市。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专职执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以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