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斌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8日 3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判法院?:某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华(化名)。
?被告一?:王芳(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律师。
?被告二?:刘凯(化名)。
?被告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大街XX号。
?主要负责人?: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女士,该公司工作人员
2024年3月某日,王芳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刘凯的小型轿车,在某市武清区某路与某道交口与李华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载乘李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华、李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芳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华、李明无责任。李华受伤后住院治疗,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华将王芳、刘凯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约XX万元。
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先予赔偿责任。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王芳?: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李华并非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人,且对方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对部分赔偿请求及证据提出异议。
?刘凯?:未作答辩。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认车辆投保情况,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合理合法损失,但对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异议,并主张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交通事故概况及责任认定?: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双方证据,认定王芳负事故全部责任。
?车辆投保情况?:事故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伤情治疗及费用支付?:李华受伤后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等费用,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对李华的各项损失进行了确认,并依法进行了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华的各项损失合计约XX万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扣除已支付部分)。
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同时,也强调了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重要作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