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斌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8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判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明(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律师。
?被告?:李强(化名)。
原告张明与被告李强原系情侣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及之后,张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信用卡刷卡等方式向李强支付款项。2021年2月15日,李强向张明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明借款70,000元,并承诺在当年年底前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李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张明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令被告李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4,379.84元。
判令被告李强支付利息(以84,379.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令被告李强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
被告李强辩称,借条上所载的70,000元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并非真实借款。他是在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被张明哄骗着写的借条。此外,张明曾承诺与其结婚,但他将母亲的镯子给张明后,张明并未履行结婚承诺,也未归还镯子,因此他拒绝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借贷关系认定?:张明与李强之间确实存在经济往来,但借条所载金额与实际转账记录不完全吻合。经核实,张明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方式向李强支付的金额为47,108.6元,且李强已通过微信转回9,400元。对于信用卡刷卡、网络借款等支出,张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由李强使用。
?借款性质?:虽然李强主张借条所载金额为恋爱期间共同花费,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还款责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李强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明返还借款本金37,708.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7,708.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标准计算)。
本案提醒公众在借贷关系中应明确借贷金额、用途、期限等要素,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同时,也警示人们在处理感情与经济问题时应保持理性,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