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斌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8日 3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判法院?:某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化名)。
?辩护人?:蒋斌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参与非法网络活动,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用于转账走流水。期间,张某多次配合进行刷脸验证。经公安机关调查,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交易流水金额巨大,其中包括多起电信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资金。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提供银行卡是为了办理贷款,而非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张某表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她被告知需要配合进行刷脸认证,但对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并不知情。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事实。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张某主观上并不确切知晓银行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其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张某系初犯、偶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3)建议对张某适用缓刑,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及家庭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验证时,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张某与上线嫌疑人的交流情况及银行卡交易流水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明知或应当知道其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但考虑到张某对指控事实的认知态度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执行期限?: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案提醒公众,切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而触犯法律红线。同时,也强调了个人在参与任何经济活动时应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被他人误导或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