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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江苏省实施〈工伤

作者:汪海洋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59次举报


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和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汪海洋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5201810031452。始终本着“以法为业、以德为本;以质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