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洋律师
汪海洋律师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2018年8月1日起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汪海洋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86次举报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2018年7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故我市根据省通知要求,经认真分析研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职工平均工资、周边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步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一、通知出台背景

二、调整时间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年来,我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我市适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在促进富民增收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带动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促进居民收入整体水平的稳步提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于民,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苏州市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尤其是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多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和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集聚更多的技术型、创新型人才,从而积极推动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四、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须注意的是,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注意,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汪海洋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5201810031452。始终本着“以法为业、以德为本;以质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