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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法规规章依据

作者:汪海洋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5次举报


江苏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法规规章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生活护理费,一到四级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和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七到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条例未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待遇事宜下放至省级由其规定。

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细化。

规定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待遇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还有对退休人员和不满五年的人员作了特殊规定: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汪海洋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5201810031452。始终本着“以法为业、以德为本;以质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