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一起违法解除赔偿金案例
代理员工诉单位违法解除赔偿金纠纷一案,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单位均败诉。
基本事实:
某日某企业以某员工组织煽动罢工、诋毁公司名誉为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某条款对其作出开除处理)。
单位败诉的根本原因为无法举证证明员工存在“煽动”“诋毁”行为。
“诋毁”、“名誉”字面含义上就非常抽象,二者结合单位很难举证该员工“诋毁公司名誉”
“煽动”一词亦有高度的抽象性、“罢工”可举证但亦有难度。
单位在诉讼中还存在诸多瑕疵:
1、说不清楚解除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版本
2、单位提供最核心的证据系电子数据录音(诉讼中举证时无法提供部分录音原始载体)。无法证明员工有“煽动和诋毁”行为。无证据证明员工罢工(员工并未参加),即便能证明其他员工罢工(实为依法向劳动监察投诉单位少发加班费),单位确实在“罢工”后两次补发诸多员工的加班费。罢工组织煽动罢工属两个概念两个行为,二者有天壤之别。
实际上单位也为被其开除的员工补发两次加班费。裁判者在判决书中认定构成违法解除最核心的说理为解除的事实无相应依据 。
启示:如果单位要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除员工,应当固定好证据,充分证明解除所列举的事实,在解除文书明确事实及解除的条款,解除的条款具有相对完美的民主程序(制定、讨论、协商、公示、送达签收)等基础细节工作应当扎实落地,解除有事实有依据掷地有声。
切不可草率为之,操之过急,为解除而解除 想解除就解除。
汪海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