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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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帮信罪,为当事人争取少判

发布者:黄典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7日 17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周X明知钱X(微信号×××,昵称“路途”,另案处理)租用支付宝账号用于网络犯罪,仍找陈某(微信号×××,昵称“汽车”,已判刑)承租支付宝账户(账户名“成都XX公司”,257×××@qq.comom),并将该账户转钱X鹏钱X鹏全又将该账号转租级微信名叫“往事”的人(另案处理),约定根据账户流水按比例返现收取租金获利。4月13日至4月27日,周X收取上家“往事”租金共计人民币23700元,周X向陈某嘉玮交纳租金人民币27400元。
经查,其上线使用网络刷单形式实施诈骗,方某秋梁X宝露等22人被骗,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63099元均流入周X租用的支付宝账户(257×××@qq.com)。
另查明,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周X得知公安机关在找寻他,便到南昌市公安局墩子塘派出所去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陈某及周X支付宝交易记录、成都XX公司对公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方某手机上授权转款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钱X、徐X、陈某、向X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汪X、马X、梁X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周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积极为其犯罪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帮助犯罪行为完成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查起诉中,被告人周X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向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律师简介】 黄典,男,法学学士,现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42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