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雷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王雷、赵永,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事:2018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龙海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黄岛东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龙海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9mg/100ml。立案后,被告人王龙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意见:被告人王龙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王龙海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龙海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龙海认罪认罚,系自首,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龙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律师点评:因为当事人是在高速公路口被查的,公诉人坚持视为“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的”不适用缓刑。并且市北区60多例这种案件,都是这么认定的,都判实刑。
本律师花了很大精力批驳公诉人的观点,那只能证明前面60多例都判错了,最后说服法官,判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