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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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雷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569人看过 举报

2020-05-27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王雷、赵永,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事201882223时许,被告人王龙海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黄岛东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龙海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9mg/100ml。立案后,被告人王龙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意见被告人王龙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王龙海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龙海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龙海认罪认罚,系自首,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龙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律师点评:因为当事人是在高速公路口被查的,公诉人坚持视为“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的”不适用缓刑。并且市北区60多例这种案件,都是这么认定的,都判实刑。

本律师花了很大精力批驳公诉人的观点,那只能证明前面60多例都判错了,最后说服法官,判了缓刑。

王雷律师,现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高级工程师、心理咨询师。自2021年以来连续被聘为青岛市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1370220********83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