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雷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7日 7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金某、金某1预谋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由黄某通过网络获得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自行或者通过金银玉购买试管、烧杯等制毒工具,康某缓释胶囊等制毒原料后,在青岛市城阳区租住处多次制造毒品未果;期间被告人金某向黄某提供资金用于制造毒品。案发后,被告人金某、金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金某1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到案。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王雷律师作为金某1的辩护律师,提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金某1系从犯;系犯罪未遂;有立功情节;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金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不得假释。
被告人金某1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