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向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诉讼律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罚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二、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自愿认罪并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刘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所需治疗药品在看守所及监狱均无法买到,不适合收监,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判处缓刑,让其得到更好的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王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