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雷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7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13日,上诉方某园林公司与被上诉方杨某签订《土建分包施工合同》一份。
然后在2018年11月18日,上诉方某园林公司与被上诉方杨某又签订《土建分包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由总造价182万元变更为210万元,工程共涵盖三个框架结构变更为四个框架结构,其他内容基本一致。经质证,被上诉方认为上诉方提交的2018年11月18日《土建分包施工合同》存在单方改动。
杨某雇佣的劳务班组因未及时获得劳务费,2019年末,劳务班组人员到莱西信访局进行信访投诉,在莱西信访局的主持下,牟园林公司与杨某就涉案工地劳务班组人员劳务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人工费领取明细一份。由某园林代付2019年11月7号支付,每个工人欠款50%工程款,其余50%在2019年12月30号之前付清剩余50%。
在一审中,上诉方某园林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作为被告的被上诉方杨某,以及某劳务公司偿还垫付了涉案工程劳务班组人员劳务费,因为缺乏依据,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某园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决定进行上诉。杨某与某劳务公司作为二审被上诉人,特委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王雷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
经过二审激烈的当庭答辩,最终采纳被上诉辩护律师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王雷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