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3日做出的(2019)湘0822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XX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X于2020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XX于2020年4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王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XX自愿于2020年6月9日偿还债务100000元和缴纳申请执行费8900元,2021年2月10日偿还剩余债务550000元,桑植县XX公司以公司财产和收入对前述债务予以担保,申请执行人王X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截至2020年4月9日,被执行人彭XX仍有债务650000元未予偿还,被执行人彭XX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8900元未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X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822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