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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樊玉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肖XX因与上诉人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9)湘082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未涉及新的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2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肖XX、上诉人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肖XX的上诉请求:1.撤销桑植县人民法院(2019)湘082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彭XX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彭XX承担。事实和理由:1.彭XX给肖XX转账的20000元,是彭XX归还的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彭XX提交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都存在逼迫情形,不是肖XX的真实意思表示。
彭XX答辩称:肖XX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微信是实名认证的,肖XX对30000元借款认可,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上诉人彭XX的上诉请求:1.撤销桑植县人民法院(2019)湘082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2.改判肖XX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肖XX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金额为30000元,原判对10000元的现金借款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
肖XX答辩称:本案所涉20000元款项不是借款,是彭XX偿还给肖XX的钱,电话录音等证据都是被逼迫形成,不是肖XX的真实意思表示。
彭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肖XX偿还彭XX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肖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XX、肖XX曾是情人关系,两人金钱往来频繁,2019年7月8日,彭XX通过微信向肖XX转账20000元,2019年9月22日17时55分,肖XX在与彭XX微信记录中表示:“是你说的我们还是做姊妹的好,钱只有等打官司后付给你”。2019年10月7日,彭XX电话要求肖XX还款30000元,肖XX电话里表示只愿意归还20000元,对肖XX10000元还款主张未予明确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彭XX于2019年7月8日向肖XX微信转账20000元,肖XX抗辩是彭XX偿还肖XX的钱,但肖XX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肖XX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肖XX的抗辩不予采信,而且肖XX在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中对该笔款项表示偿还的意思,足以证明双方虽为情人关系但就该笔20000元转账具有借款合意,故肖XX应向彭XX偿还微信转账的借款20000元。对于彭XX主张的另外10000元现金借款,因双方曾是情人关系,二人金钱往来频繁,从双方之间的微信及电话聊天记录上无法辨明双方是否就这10000元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而且彭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10000元已实际交付给了肖XX,故对彭XX请求肖XX偿还10000元现金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肖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彭XX借款20000元;二、驳回彭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彭XX负担75元,肖XX负担2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彭XX通过微信转账给肖XX转入20000元的事实足以认定,肖XX称本案所涉20000元款项不是借款,是彭XX归还的款项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彭XX要求肖XX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既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肖XX也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肖XX没有正当理由所获利益也应予以返还。对于彭XX所称10000元的现金借款,彭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10000元已实际交付,彭XX请求肖XX偿还10000元现金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肖XX、彭XX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肖XX负担275元,上诉人彭XX负担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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