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浙江XX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某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向被告出借100000元的款项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月利率1.2%,并由案外人担保。被告借到款项后依法出具了借条,并由案外人作为担保人签字。现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予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且态度恶劣。担保人案外人为此支付部分利息,经计算利息已经支付至2020年5月14日。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蔡玥律师
